
经常接到像李女士这样的来信求助,我应接不暇,成了打抱不平的专业户。我只能先简单地给她回函给予安慰:“非常同情您的遭遇,而且相信您说的都是事实。只是你这案数目太小,检察院不可能立案,通常数额超过25欧元才会考虑立案。所以无论“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必为此担心。如果检察院真要立案(我相信不可能),即警方给你来信邀请你面谈,请再与我联系”。果然,李女士提心吊胆两个月后,总算接到检察院的来函,告知已经终止对本案的调查和处理。
在恐惧下生活的在德外国人
有一次我给德国议会做报告,标题就是:在恐惧下生活。该文后来在德国的专业杂志上全文发表,因为这就是在德外国人的真实现状。李女士为这样一件生活小事,给我写信不下五次,总计上万言,就是为这1.99欧元引起的飞来横祸。
生活在海外的中国人,其实大都生活得过份安份守己。但由于是外国人,尤其如果还语言不通,经常会受到他人的非议和贬低。生活在这里的中国人并不至于过份经济拮据,但别人总以为你是难民,穷得什么地方都想贪便宜。李女士无意拿的这个小玩具才1.99欧元,就被店员如此奚落一番。说是可笑,但对一向安份守己的当事人来说却是一种人格侮辱。该店员其实也就是一般的店员,在德国社会可谓经济上与社会地位上的最下层。但当她看到你一个外国人,感觉马上就好起来,竟敢这样粗鲁地对待李女士,勒令她必须坐到小房间去,好像她就是警察那样。
这种情况其实很普遍,记得上世纪80年代我为一位熟人去大学东亚系办学位证书翻译。教授不在,他的秘书看了文书后居然开口问我:这个学生是否有德国的合法居留?我不客气地反问:是否每个德国公民都有权力问一位路上的外国人是否有合法居留?她听了一怔,不敢说话了。
有些德国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他们在外国人面前所体现的这种优越感,但我也不愿像那些愤青那样因此而泛泛仇视德国人,这其实是人类的共通心理,有些留学生说到中国工人、农民或没有在德合法居留的流亡者,不也有意、无意地体现出这样一种优越感?似乎他们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他们的智商理所当然高于农民的孩子。只是来到海外后又被别人看不起,于是心理不平衡而只敢在中文媒体上发泄,闹出这么多愤青。
商店偷窃的刑法与民法
许多外国人不仅语言不通,更没有法制意识,于是又提供给人欺负的机会。如果偷窃了店里的商品,理论上会同时受到双重法律惩罚。
在刑法上,会受到检察院的公诉。但检察院不可能事无大小全都提出公诉,那还能忙得过来?于是大致划了一个界限,即偷窃25欧元以上才考虑立案。李女士才有意或无意拿了价值1.99欧元的商品,所以轮不上检察院为此立案。
在民法上,商店可以向李女士提出民事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因为“偷窃”商品所造成该商店的经济损失。该商品一共就价值1.99欧元,而且东西还在呢,商店能算出多少经济损失?开车去附近找个律师的汽油费都不止这点。显然,民法起诉事实上也不可能。
于是店员就想出一招,骗李女士不懂德语与法律,要她签署“捕获奖励书”(Fangprämie)。所谓的“捕获奖励”,是指商店为了防窃,希望店员加强监视。如果真能抓到一个,商店愿意奖励给抓到窃者的店员,通常在100-150欧元。作为商店内部的奖励规定,本与窃者无关,但商店却要求由窃者支付这笔奖励,以补偿因为偷窃而造成商店的“经济损失”。为这事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判决,这笔钱确实应当由偷窃者来支付(Urteil BGH v.6.11.1979, VI ZR254/77),从而成为定论。
于是,这些店员恨不得天天能抓获一名窃者,而李女士就撞在他们的枪口上。李女士还算聪敏,没有签署。而检察院最后不仅没有追究此案,而且都没去确认李女士是否真地偷了——检察院经常会写道:尽管确认了您的犯罪行为,但因为(从数额上)对公众利益危害不大,所以终止此案的进一步审理。当然,如果检察院真要这么写,就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而商店方面要李女士赔偿“捕获奖励”的前提,必须确认李女士是偷窃才行,而这事显然存在争议。于是,商店只能搁置此事,李女士就算全胜了。
从这点就可以看到,李女士尽管几乎不懂德语,但还是有一定的法制意识,知道对不了解内涵的文书不能轻易签字。如果她真签署了,则还必须支付100欧元补偿费,而且书面承认她确在偷窃,到那时跳到黄河都洗不清对她的加罪。
警察的权力和义务
一次我开车去上班没系安全带,在一个路口想右转弯进该路,猛然发现路口停着一辆绿色警车。我慌忙系安全带,匆忙之下把转弯给错过了。而那辆警察以为我要小转弯,便开了出来,然后紧急刹车,差点撞上,气得在那里按喇叭。这场虚惊之后我就想,即使被警察看到我开车没系安全带也就罚20欧元,但如果惹上车祸就后果不堪设想了。但人见到警察就会先天性地心虚而紧张,才会下意识地做出这样非理性的动作。
我们日常生活中都在有意、无意地做着犯法违规,尤其外国人在德国,所以才会下意识地看到警察就心虚。于是一些德国人动不动就吓唬要去叫警察,尽管他们见到警察的心理其实也与我们差不多。有一次我在停车,见一辆车正向我这里倒车,我停下按喇叭告诉对方后面有我的车。尽管如此还是撞了过来。他下车后指责我为什么挡着他的车?还要恶人先告状地说要报警,除非双方协议各不追究对方责任。我说,即使我的车停在高速公路上都不容许你来撞我的车。然后我拿起手机去报警。警察来了,马上确认他全错。不仅要陪我的车,还作为违规而立即受到罚款。
李女士的案子,本来售货员想自己扮演警察的角色,似乎对外国人来说她就是警察了。过后叫来警察,以为靠警察的气势就能镇住李女士而签署“捕获奖励”,至少以为在外国人和德国人之间,警察一定会站在她的一方。其实警察来了之后,如涉及到犯罪行为,只有性质严重者才会请示检察院是否立案,决定权还在检察院;而对私人之间的纠纷,警察无非到场做一个旁证人而已,要求素不相识的双方交换姓名和地址,以便以后双方自己去打官司。这就是国家赋予警察的所有权力,任何超出这一权力的行为都是犯法。



